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377号建议的答复

2022-08-07

  国家高度重视农作物品种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2016年颁布实施的种子法,规定对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5种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建立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要求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按照种子法要求,我部2017年5月1日颁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发布了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对马铃薯、油菜、向日葵、大白菜、苹果等29种农作物实施品种登记制度。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2021年我部启动实施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和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以向日葵为突破口开展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清理。截至目前,已依法撤销355个向日葵品种。在此基础上,2022年将开展黄瓜、甜瓜等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清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种业市场环境。

  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这里讲的推广与农业技术推广法中的推广概念一致。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在实践中,不得推广指的是没按照规定登记的品种,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不得进行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就是不得假借登记的品种进行销售,也不得发布广告。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应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下一步,我部将加大种子法及配套规章宣传培训力度,强化督促指导,全面提升种业监管执法水平。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应当具体到日,采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标签中规定的种植季节,是指该品种适宜播种的时间段,即播种日期范围,应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根据不同作物的具体品种在相应区域的试验结果,科学确定适宜的播种日期范围,目的是更好地指导农民合理选择播种日期。这样要求符合生产实际,容易操作,适用于包括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在内的所有农作物种子。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工作实践中广泛开展调研座谈,多方面听取种子生产经营者、农民和基层管理部门意见建议,根据生产实际,进一步优化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维护种子市场良好秩序。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包装的种子,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可以不包装销售的种子,标签可印制成印刷品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上,也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和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以及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应当包装。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可以不包装。根据以上规定,种子标签应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要求字迹清楚、完整性好、不易脱落、不易涂改,但不得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和补充标签内容,否则按涂改标签查处。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新修改种子法普法宣传,加强种子标签标注等相关规定培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提升各级特别是基层种业监管执法人员能力水平,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高度重视农作物品种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2016年颁布实施的种子法,规定对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5种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建立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要求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按照种子法要求,我部2017年5月1日颁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发布了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对马铃薯、油菜、向日葵、大白菜、苹果等29种农作物实施品种登记制度。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2021年我部启动实施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和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以向日葵为突破口开展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清理。截至目前,已依法撤销355个向日葵品种。在此基础上,2022年将开展黄瓜、甜瓜等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清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种业市场环境。

  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这里讲的推广与农业技术推广法中的推广概念一致。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在实践中,不得推广指的是没按照规定登记的品种,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不得进行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就是不得假借登记的品种进行销售,也不得发布广告。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应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下一步,我部将加大种子法及配套规章宣传培训力度,强化督促指导,全面提升种业监管执法水平。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应当具体到日,采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标签中规定的种植季节,是指该品种适宜播种的时间段,即播种日期范围,应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根据不同作物的具体品种在相应区域的试验结果,科学确定适宜的播种日期范围,目的是更好地指导农民合理选择播种日期。这样要求符合生产实际,容易操作,适用于包括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在内的所有农作物种子。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工作实践中广泛开展调研座谈,多方面听取种子生产经营者、农民和基层管理部门意见建议,根据生产实际,进一步优化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维护种子市场良好秩序。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包装的种子,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可以不包装销售的种子,标签可印制成印刷品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上,也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和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以及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应当包装。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可以不包装。根据以上规定,种子标签应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要求字迹清楚、完整性好、不易脱落、不易涂改,但不得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和补充标签内容,否则按涂改标签查处。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新修改种子法普法宣传,加强种子标签标注等相关规定培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提升各级特别是基层种业监管执法人员能力水平,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