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2022-08-23

  2022年5月6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主动提供了销售回收的特糯2072产品及回收农户清单。

  经调查:当事人为满足周边农户需要,从农户处调进特糯2072水稻稻种20包合计40公斤,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给周边农户特糯2072水稻稻种7包,合计14公斤,销售价格6元/公斤,违法所得共计84元。

  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将销售的14公斤特糯2072水稻稻种全部进行了回收并将水稻种子款全部退还给了农户,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