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财会〔2021〕37号:重要的新会计制度

2022-08-31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我部修订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我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以下称原制度)进行了修订,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以下称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

  (二)合作社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件)、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等。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3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合作社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数据。

  新制度设置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合作社应当按照新制度有关规定,根据牲畜(禽)资产的形态、价值以及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等,对原制度下的牲畜(禽)资产进行合理分析判断,重新分类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生物资产。

  转账时,合作社应当根据相关资产台账或明细账,对原账的“牲畜(禽)资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牲畜(禽)资产,例如幼畜及育肥畜等,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2)对于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牲畜(禽)资产,例如产畜和役畜等,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合作社应当按照新制度有关规定,根据林木资产的形态、价值以及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等,对原制度下的林木资产进行合理分析判断,重新分类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生物资产。

  转账时,合作社应当根据相关资产台账或明细账,对原账的“林木资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林木资产,例如用材林等非经济林木,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2)对于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林木资产,例如经济林、薪炭林等经济林木,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3)对于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林木资产,例如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转账时,合作社应当将原账的“无形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科目。

  4.“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产品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产品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合作社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成员往来”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合作社应当将原账的“成员往来”科目及下属各明细科目借方和贷方余额分别转入新账的“成员往来”科目及下属各明细科目借方和贷方。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款”、“应付劳务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科目。转账时,合作社应当结合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对原账的“应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1)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劳务费性质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劳务费”科目。

  (2)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交税费性质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交税费”科目。

  (3)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利息性质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

  2.“短期借款”、“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合作社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盈余”、“盈余分配”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和“生产成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合作社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由于原账中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损益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合作社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的相应科目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合作社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合作社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2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贷记相关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合作社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2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负债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负债金额,借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类科目。

  合作社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合作社对新账的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新制度设置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合作社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合作社对尚未核销、已经按原制度分期摊销并直接冲减账面价值的产役畜、经济林木等,应当按照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摊销的金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核算合作社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合作社对尚未核销、已经按原制度分期摊销并直接冲减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摊销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合作社对新账的相关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合作社应当根据2023年1月1日新账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合作社应当根据2022年12月31日成员账户的年末余额或总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月1日成员账户(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合作社应当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财务报表。在编制2023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合作社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

  第六条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十条合作社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作社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合作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得多计资产或者收益、少计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资产,是指合作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合作社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合作社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合作社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对外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与成员和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第十七条合作社的存货包括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产品物资,在产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一)购入的物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外购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

  (三)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应当按照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应当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和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

  (五)受托代销商品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

  (七)成员出资投入的存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合作社的存货发生毁损或报废时,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合作社的对外投资包括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以及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等。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联合社或其他单位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和相关税费计价。

  (二)以实物资产(含生物资产,下同)、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方式向联合社或其他单位投资的,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价,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盈余返还和盈余分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的生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鱼虾贝类等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

  (一)购入的生物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以及外购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

  (二)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四)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价。

  (五)成员出资投入的生物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

  (六)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生物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下同)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应当对所有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除外。

  对于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合作社应当对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部分在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并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合作社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合作社应当按月计提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处置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的生物资产死亡毁损时,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采购费、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外购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当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三)成员出资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

  (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固定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计价。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固定资产除外。

  合作社应当对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部分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合作社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合作社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处置固定资产时,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或应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合作社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草原使用权等。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计价。

  (三)成员出资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

  (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无形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价,相关税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的无形资产应当从使用之日起进行摊销,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无形资产除外。

  合作社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等合理方法进行摊销,并根据无形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处置无形资产时,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对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还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四条每年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当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相关资产,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合作社的负债,是指合作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合作社的现时义务。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内(含1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合作社应当在应付利息日,对借款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合作社的应付款项包括与成员和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等确实无法支付的或者债权人对合作社债务豁免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合作社的应付工资,是指合作社为获得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合作社的应付劳务费,是指合作社为获得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而应支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十九条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合作社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成员享有的剩余权益。

  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第四十条合作社收到成员出资投入的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按照该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计入股金,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四十一条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第四十二条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本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第四十三条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服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服务成本。

  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产品的成本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成本、工业产品生产成本等。农产品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工业产品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合作社对外提供服务的成本包括提供服务的直接耗费及提供服务人员的培训费、工资福利、差旅费、保险费等。

  第四十五条合作社的收入,是指合作社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四十六条合作社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经营收入包括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开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等,以及销售本社产品取得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合作社的经营收入一般应当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第四十八条合作社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

  第四十九条合作社的费用,是指合作社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成员分配盈余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五十条合作社的费用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支出等。

  经营支出包括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开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等,以及销售本社产品发生的实际支出。

  税金及附加包括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银行相关手续费等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包括生物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等的盘亏、损失,防灾抢险支出,安全生产支出,环境保护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等。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盈余返还和盈余分配、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

  第五十三条合作社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合作社应当在盈余总额的基础上,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第五十四条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本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合作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规定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和盈余分配、或者将全部或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时,应当减少可分配盈余。

  第五十五条财务报表是对合作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结构性表述,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第五十六条合作社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合作社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是指反映合作社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盈余实现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是指反映合作社成员权益增减变动和在某一特定日期权益情况的报表。

  成员账户是全面反映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额、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本社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本社对该成员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的账户。

  第五十八条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六)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八)对已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第五十九条合作社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是指合作社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第六十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统一规定合作社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合作社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合作社在不违反本制度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必要的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合作社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

  注:合作社在经营中涉及使用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尚未转入银行存款的支付宝或微信收付款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的,可增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科目编号 109);合作社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包装物,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包装物”科目(科目编号 122)。

  二、合作社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二、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应当按照开户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 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合作社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应按照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 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因销售产品物资、提供服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得用暂付款购得的产品物资、 服务时,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发生应收及暂付款项的非成员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时,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按照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而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到成员给付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款项和服务费时, 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为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向成员给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成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成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反映;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款项”项目反映。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库存的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 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各种产品和物资。合作社为本社成员服务取得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以及委托加工物资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 “应付款”等科目。

  三、生产完工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

  四、取得成员出资投入的产品物资,按照确定的成本, 借记本科目,按照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产品物资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照销售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产品物资领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发给外单位加工的产品物资,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产品物资,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按照合作社支付该项委托加工的全部费用(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照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销售的商品,按照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照应收金额, 借记“应收款”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贷记“经营收入” 科目;按照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同时,按照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但尚未收到代销商品款的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受托代购商品款时,借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受托采购商品时,按照采购商品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四、将受托代购商品交付给委托方时,按照收到的受托代购商品款,借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按照代购商品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受托代购商品收取手续费,按照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 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收到手续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等科目。

  二、合作社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三、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贷记本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照其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如果 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照其差额,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

  四、支付委托方代销商品款时,借记“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各种对外投资,包括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社,以及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二、合作社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方式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摊销,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投出资产的原价(成本),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 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 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对外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联合社返还和分配盈余等时,借记“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盈余返还、盈余分配等时, 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 科目;获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五、对外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的对外投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二、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取得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照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等,按照收获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如非经济林木),按照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自行繁殖的育肥畜、水产养殖的鱼虾贝类等,按照出售或入库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三)取得成员出资投入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等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 “专项基金”等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五)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的,按照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幼畜成龄转为产畜或役畜、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的,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本科 目。

  (六)盘盈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三、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达到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 等科目。

  四、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应归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费用,按照应分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五、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时,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产品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 “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经营支出”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消耗性林木资产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 目。

  八、消耗性生物资产死亡毁损、盘亏时,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 等科目,按照残料价值,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按照“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相应余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九、本科目应按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取得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应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等,按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三)取得成员出资投入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等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 “专项基金”等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五)幼畜成龄转为产畜或役畜、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的,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的,按照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六)盘盈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生产性生物资产状况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三、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等生产性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库存 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四、出售生产性生物资产时,按照取得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其他支 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以生产性生物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科目,按照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生产性生物资产死亡毁损、盘亏时,按照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成本),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可收回的责任 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 等科目,按照残料价值,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按照“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相应余额,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出售、对外投资、死亡毁损等原因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三、本科目应按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二、公益性生物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取得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公益性生物资产,按照应计入公益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公益性生物资产,按照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三)取得成员出资投入的公益性生物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等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 “专项基金”等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 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五)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按照其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等科目。

  三、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等生产性采伐而补植林木类公益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林木类公益性生物资产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其他后续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公益性生物资产的种类或项目、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固定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取得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采购费、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外购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取得成员出资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 借记本科目,按照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固定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等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等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 “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三、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 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库 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 “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本科目。改建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五、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 本),贷记本科目。

  六、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 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 “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 科目。

  七、捐赠转出固定资产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 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捐赠项目完成后, 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八、合作社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五、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 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相应固定资产的类别和项目、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农业 农村基础设施建造、固定资产改建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采购费、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外购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三、建造固定资产和兴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购买专用物资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发包工程建设,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以拨付材料抵作工程款的,按照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按照该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 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 等科目。自营的工程,领用物资或产品时,按照领用物资或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工程 应负担的员工工资、劳务费等人员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 “成员往来”、“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改建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 存款”、“应付款”、“成员往来”、“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改建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照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等。

  二、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成本), 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二、无形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 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取得成员出资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 借记本科目,按照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无形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 “专项基金”等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等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因出售、报废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 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 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生产经营类无形资产计提的摊销,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生产经营类无形资产计提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出售、报废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 “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 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 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相应无形资产的类别、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合作社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二、盘盈的各种产品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现金等, 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产品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库存现金”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盘亏、毁损、短缺的各种产品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现金等,按照其账面余额、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产品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库存现金”等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资产新旧程度或状况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盘亏的固定资产以及盘亏、死亡毁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三、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残料价值,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按照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其差额,借记 “其他支出”科目。盘盈的各项资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合作社的财产损溢,应当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 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应付利息日,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 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包括因购买产品物资和接受服务等应付的款项以及应付的赔款等。

  二、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时, 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偿还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或获得债权人的债务豁免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发生应付及暂收款项的非成员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付但尚未付给非成员的应付及暂收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社会保险费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应当按照劳动工资制度规定,编制“工资表”, 计算各种工资,再将“工资表”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

  三、提取工资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工资分配,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实际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合作社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的姓名、类别以及应付工资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总额。包括在劳务费总额内的各种劳务费、奖金、津贴、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提取劳务费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劳务费分配,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劳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应当设置“应付劳务费明细账”,按照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姓名、类别以及应付劳务费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劳务费金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合作社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合作社涉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相关业务,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按照税法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借记“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二)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本科目(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一)按照税法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 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一)按照税法等规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