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基本常识与综合服务篇

2024-03-27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慧创作物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未公开的信息等。可见,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通过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另一类是文学产权(著作权与相关权),包括文学、音乐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歌曲、绘图、绘画、摄影、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者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等,也称为邻接权或相关权。

  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反不正当竞争与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域名权等也逐渐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体系中。

  (一)客体的无形性。也称非物质性,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是人们智力劳动的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

  (三)地域性。也称知识产权空间效力的有限性,是指根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相应的地域内受保护,不具有域外效力,但特殊情况除外。

  (四)时间性。一般而言,依据某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超过法律规定保护期限的,即进入公有领域。

  (一)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新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 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三)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智投资。我国已于 2001 年 12 月 1 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可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强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来履行职责,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针对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采取行政措施。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是指权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过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来寻求对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都是凭借国家公权力给予知识产权强制性的保护,但两者在性质、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等方面截然不同:

  (一)性质不同。行政保护虽然也可以通过权利人申请而启动, 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而主动采取的措施;而司法保护则是由权利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时启动的保护,它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不同。行政保护讲究效率,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但可能会牺牲公平;而司法保护追求的目标是公正、合理,程序完善、复杂,因此往往导致诉讼冗长,缺乏效率;

  (三)后续救济机会不同。如果权利人经过行政救济后仍得不到满足,还可寻求司法保护,即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解决不排除司法解决的后续救济机会。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寻求司法保护,但是司法保护是终局的救济途径,不能因为对司法保护不满意,反过来再寻求行政保护。

  我国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要求,从国家到地方, 均设置了相应的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从国家层面来看,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海关总署等;从地方层面来看,则主要由上述部委所属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来履行保护职责。

  2004 年,国务院设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长由吴仪副总理担任。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员单位共有 17 个,分别是: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6]26 号)规定,国家保护知识产

  (一)统一领导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和法律法规建设;

  (二)推动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一)综合类:《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农业部分、林业部分)。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专利权是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的专有权。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相关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监督各项专利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受理专利的复审请求和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包括:(1)对不服专利局驳回申请和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2)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等。

  (三)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四)国家和地方国防专利机构。国家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二)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所在单位。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合作或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四)专利申请权的合法受让人。包括通过合同转让方式获得专利申请权的人及通过继承方式获得专利申请权的人。

  (五)外国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办理。

  申请人在确定自己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设在各地的专利代办处申请专利,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

  (二)受理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后,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专利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三)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文件的格式、法律要求、费用缴纳等情况作形式审查。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如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予以驳回。

  (四)公布申请。对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起满十八个月,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提前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初审合格后立即公布。

  (五)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也可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六)授权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在《发明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初步审查,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有了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构思,且技术方案完整、清楚,就可以申请专利,并不需制作出样品来。

  在我国,审批专利遵循先申请原则,即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专利,专利权就授予谁。

  两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仅仅是计算机软件,属于人类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可以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是为了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者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的解决方案的话,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

  《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有三个明显优点:第一,《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创造性方法及计算机软件所特有的源代码。第二, 保护程度高,一旦计算机软件被授予专利权后,其他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再开发与已取得专利权的软件表现方式或思想相同或相似的计算机软件将被认定为侵权。第三,专利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期限比较合理。《专利法》对发明的保护期限为 20 年,明显低于版权法的

  国际通例——作者有生之日加死后 50 年(《伯尔尼公约》)或 25 年(《世界版权公约》),接近计算机软件的实际经济寿命,有利于推动科学进步。

  专利授权只是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并不意味着该药品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还需要根据有关法规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做出发明创造后可以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家申请。然后,在十二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国际申请,并要求优先权。也可以直接提出国际申请,但是, 必须在该申请中指定外国的同时也指定中国。

  (二)准备申请费用。提出国际申请同样需要向外国专利局和代理人支付费用。还要支付 PCT 国际阶段的费用。

  (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提出国际申请必须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该专利代理机构将帮助申请人填写各种表格、修改申请文件,并由该机构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申请文件、缴纳费用和办理各种手续。

  (四)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主要是按各国规定向申请人指定的国家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和缴纳规定的国家费用。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由各国按其《专利法》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2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1)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为自始无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职务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合作或委托发明创造。

  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四)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向“12312 或 12330”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的相关机构投诉。

  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 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当事人请求调解除专利侵权纠纷以外的专利纠纷,包括: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违法。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假冒他人专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高法院、高检院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商标是指区别商品或者服务不同来源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包括:(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的注册工作;(2)办理商标异议裁定以及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等有关事宜;(3)指导、协调、组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等。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与商标局平行的独立机构,负责处理商标争议等事宜,包括:(1)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的复审申请做出决定;(2)对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申请做出裁定;(3)对不服商标局维持和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请求做出裁定;(4)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的申请做出裁定;对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申请做出裁定等。

  (三)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和部署本地区的商标管理工作,包括:(1)对辖区内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2)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等。

  (二)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现行《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一)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另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检索,也可以直接或委托商标代理人到商标注册机关查询商标信息。

  (二)审查。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局对符合规定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由商标局调查核实并做出裁定。

  (四)注册并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裁定异议不成立的, 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并予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主要有两种途径:(1)逐一国家注册,即商标注册申请人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包括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续展权、禁止权、出质权。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利人或其授权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申请续展注册。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另外,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 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向“12312 或 12330”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的相关机构投诉。

  商标权利人需提供相关材料:(1)投诉人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和商标注册证明;(2)投诉必须有具体的投诉对象、侵权事实、法律依据、法律诉求;(3)提供必要的侵权证据,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和照片等;(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请求的,应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 3 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 10 万元以下。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

  (一)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 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一)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并且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 可以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三)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并且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违反《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可以向他人使用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 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四)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并且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违反《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可以在向法院起诉他人构成商标侵权的同时,请求法院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工商部门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高法院、高检院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高法院、高检院司法解释,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高法院、高检院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有:(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著作权,即版权,指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自然人)对其创 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作品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作品创作完成后,著作权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注册、申请或者登记手续,也不以是否出版为前提。

  (一)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包括:(1)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2)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等。

  (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设立的综合性的版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版权代理;(2)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涉外作品登记,版权质押合同登记,音像制品权利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登记等。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职责包括:(1)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2)依法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者交纳的作品使用许可费,并发放使用许可证等。

  (二)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按照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通过继承、遗赠、拍卖、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我国《著作权法》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通常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出版活动、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

  (一)出版者权: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还包括按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以及经著作权人同意的对作品文字性的修改权。

  (二)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三)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广播电视组织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规定的 12 项财产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受的权利的保护

  月 31 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规定的12 项财产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受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 12 项财产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受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 12 月 31 日;(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3)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享有的广播电视组织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委托作品指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 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工作任务”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物质技术条件”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除上述规定之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法人作品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应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定许可,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原则上不能转让。

  著作权许可使用,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按许可权利来分,许可使用可分为出版权许可使用、表演权许可使用、编辑权许可使用、改编权许可使用等。按是否是专有使用, 许可使用可分为专有许可使用和非专有许可使用。

  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作品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我国实行自愿登记制度,权利人可以将作品向有关登记机关进行作品登记。

  (一)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较有力的证据,可以方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在行使著作权或者进行著作权贸易时,如许可他人出版或者转让著作权等,使用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件著作权,指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软件的鉴别材料;(3)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规定了一些侵权行为。

  (二)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

  (三)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诉讼: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投诉:当事人可以向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的相关机构或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二)行政责任:侵犯著作权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下列活动:(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正在筹办的有音像方面的集体管理组织和文字作品方面的集体管理组织。

  (一)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根据高法院、高检院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包括:(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包括:(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著作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高法院、高检院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办理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提出申请,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在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的同时一并提交有关文件。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五)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 2008”、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向“12312 或 12330”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的相关机构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国 2010 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二)中国 2010 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三)中国 2010 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 2010 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 下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三)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六)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七)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向“12312 或 12330”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的相关机构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商标法》,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区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包括:(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使地理标志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方式得到保护。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一)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门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区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二)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三)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 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4)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三)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1) 申请人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当地县级(或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3)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 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

  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一)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资料。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 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许多条约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其中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协议)第 22 至 24 条涉及了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内对地理标志进行的国际保护。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三)登记并公告。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四)对驳回申请的复审。发现驳回理由的,驳回申请,不予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登记的撤销。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哪些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十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的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十五年后,不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

  (一)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二)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四)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向“12312 或 12330”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的相关机构投诉。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食用菌的新品种保护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植物新品种包括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是由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的适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的具体植物新品种种类的目录。我国已先后发布实施了五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和四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使受保护植物属和种的数量达到 119 个,

  (一)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任务,以及管理其他有关事务。

  (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为国家林业局具有行政职能的正司局级事业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查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有关部门的测试、保藏业务等。

  (三)地方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家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的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的,应当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直接或委托指定的代理机构向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请求书等规定提交的资料。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二)初步审查。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初步审查应在 6 个月内完成。

  (三)公告。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 3 个月内缴纳审查费。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视为撤回。

  (四)实质审查。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五)授权并登记。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 审批机关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 20 年,其他植物为 15 年。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都属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根据《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

  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一)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