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222号

2024-03-28

  近30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各国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手段,在振兴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就行政保护而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体分布在专利、工商、版权、海关等多个部门,不利于统一行动,形成合力。就司法保护而言,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在法院共有三大类,分别是行政、民事、刑事案件,按照法院内部机构职能分工,分别由行政、民事、刑事审判庭审理。在“三审分立”的体制下,相应案件由不同部门处理,给权利人维权带来困惑。而且存在民刑冲突、审判程序不协调、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同时案件涉及的基本上是同一事实,由不同审判庭分别审理,造成了重复劳动,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平添了法院的工作量。 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机构、产权市场、技术市场也不够健全和完善,许多省份特别是内陆省份专利代理机构规模偏小,业务单一,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且人员年龄老化严重,缺乏后继人才。 建议: 1、整合知识产权管理资源。将各类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统一纳入到各级知识产权局,或者将现行体制下的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归口由知识产权局行使。 2、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审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借鉴有关试点经验,应快速推进全国法院“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建设。 3、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民间机构和服务组织。一是建立面向社会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中介服务体系。二是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拥有知识产权的实体和权利人组建行业协会或联合组织,是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模式,借鉴这种模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发挥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形成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机制。三是积极倡导成立知识产权民间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