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专利”不断涌现这些规则你了解吗?

2024-03-31

  在证监会于今年3月发布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中,“发明专利”成为了衡量企业是否具备科创属性的“硬核”指标之一。除企业通过独立研发形成的自有专利外,与他人(单位)合作形成的“共有专利”出现在近期部分科创板申报公司的招股书中。

  所谓“共有专利”,即指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所有。

  专利权可以共有的具体原因又有哪些呢?1、一项发明创造未必是由一个人独立完成,有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

  2、一项发明创造未必由一个单位完成,也有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研究;

  3、发明人遭遇研究经费困难——此时,提供研究经费的人(或单位)可共同成为专利权人;

  4、职务发明——一些发明创造属于单位与个人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条件之下研发的,依照双方关于技术成果权属的约定,申请专利后,专利权可归单位和个人之间共有;

  5、专利申请时出现的意外情况——如果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年同月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经协商后可视共同申请专利,并成为专利权共有人。

  6、专利权的可继承性——原专利权人死亡后,由两个及两个以上有权继承的人共同继承时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当两个或以上单位或个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同一天申请专利,可自行协商解决权利归属问题。

  因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是允许他们成为共同申请人的,所以一旦协商达成,专利获权时,双方则可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当事人在共同研究一项发明创造过程中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在完成发明后,对于这种虽无合同关系但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共同发明关系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在确认其权利归属时,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据当事人之间合作行为产生发明创造的事实确认专利权共有。

  当然了,还有一种更直接的专利“共享”方式,即直接把所有的技术秘密在业内公开,同时保留自己追诉的权利——即指如果竞争者善意使用该项专利时,则对其行为不予追究。

  2.同为知识产权的著作权、专利权,在权利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并无本质差异,从立法的协调性考虑,应保持一致。

  3.在权利行使规则中要充分体现专利法鼓励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宗旨,同时也不得损害共有人的利益。

  就历史经验来看,专利权的开放与共有更有助于平衡过度保护的问题,效益最终也会通过平衡环境的营造最终回馈到业者身上。

  相较于烟硝不止的专利大战,专利权人愿意用更温和的方式、互利共荣创造更好的产业环境,也依然是包括消费者在内的所有人都乐于见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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